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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親早年拋家棄子去大陸搞失聯,如今回國老又病就想到「養兒防老」...身為子女我們有扶養義務?

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,連法律也規定,若成年子女對父母親不聞不問,可能構成遺棄罪。但如果因經濟因素,或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盡扶養責任,情形是否會有所不同呢?

 
 
養兒防老不是講講,而是真的有法律規範?
 
「養兒防老」是多數人的觀念,但子女成年後是否真會孝順父母,沒人說得準。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且有工作謀生能力,卻不照顧父母親,或者是完全不聞不問,是否違法?
 
針對這類情況,依照《民法》,子女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。《民法》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,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,因此,子女依法須對父母負起照顧責任。


 
雖有不少民眾認為,在父母生活困頓的情況下,才須負起扶養義務,但《民法》第 1117 條載明:「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。」換言之,侍奉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,只要他們發生不能維生的情況即應扶養,而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。
 
但若依照案例中的長子所說,兩個弟弟經濟能力有限,則可以主張貧困抗辯,提出薪資收入、年度所得、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證據證明收入不穩定、身負債務或是尚有其他扶養親屬(例如案例中臥病在床的母親)而無能力等,以減輕扶養負擔。
 


兒時未受父母妥善照顧 成年後可免除扶養義務
 
值得注意的是,為人子女如果未盡扶養義務,亦可能構成《刑法》上的遺棄罪。提醒民眾,依《刑法》第 294 條規 定:「對於無自救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 
除了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外,如消極的不履行扶助、養育、保護義務,而造成父母親孤立無援、面臨生存危機,也會面臨遺棄罪的罰責。
 
不過,在王先生這個案例中,依照王先生長子的陳述,幼年時遭父親不當對待,導致兄弟對父親的排斥,法律上也有規定,子女可主張免除及阻卻遺棄罪成立的例外規定。


 
《民法》第 1118 條之 1 規定,如父母自小有重大虐待或傷害情形,或是無正當理由均未盡扶養義務且情形重大,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;《刑法》第 294 條之 1 則規定,如父母親曾有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,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等情形,則子女縱使未對其提供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行為仍屬不罰。案例中,如果王先生一旦提出告訴,其 3 名子女或許可以上述理由在訴訟中抗辯與主張。
 
至於在一般正常子女扶養照顧父母的過程中,如果出現有任何一位手足不盡扶養義務者,依照《民法》第 1115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,其他人可對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,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。